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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在哪

欄目: 勞動關係 / 釋出於: / 人氣:1.77W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如下,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洩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法律依據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在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