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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有哪些區別

欄目: 勞動關係 / 釋出於: / 人氣:1.56W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有哪些區別

勞動關係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法律關係之一,它也是一項比較複雜的關係。在該段關係中,有些勞動者可能不僅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還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等。不過很多勞動者對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並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介紹吧。

一、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洩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洩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二、競業禁止的情況有哪些

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的競業禁止和約定的競業禁止兩種情況:

1、法定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法律規定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61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階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業”作了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另外,我國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還規定了副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

2、約定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

對於在職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與勞動者簽訂協議,制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等予以確立。但是,對於離職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則是用人單位與離職勞動者產生競業禁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唯一途徑。

勞動者雖然有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但前提是該資訊確實屬於商業祕密才行。如果您的單位指控您侵犯其商業祕密,並追究您的法律責任,出於自身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最好失望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為好。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經驗豐富的律師,切實幫助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