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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過的房產遺囑過戶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08W
公證過的房產遺囑過戶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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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過的遺囑,房產怎麼過戶

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經公證證明後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

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託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託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經公證證明後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

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任何的民事主體在繼承遺產之後,若是發現自己繼承的遺產之中含有不動產,此時是需要按照流程辦理過戶的手續的。雖然在繼承遺產之時已經繳納了稅額,但是過戶稅與遺產稅是不同的稅種,任何人在繼承遺產之後都是需要按照標準完成納稅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