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試用期侵權要怎麼去維權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62W
試用期侵權要怎麼去維權
試用期侵權要怎麼去維權
律師解答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侵權通常表現為: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隨便辭退勞動者、隨意延長試用期、將試用期視為廉價期等。
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相關事宜有嚴格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遇到試用期侵權行為,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選諮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3~15分鐘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