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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還要賠償麼?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56W

一、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還要賠償麼?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還要賠償麼?

1、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可能還要賠償、也有可能不用賠償。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則需要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單位辭退以下職員,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什麼情形下單位辭退職員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若是單位想要辭退職員,那麼可能需要向職員支付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具體來說,若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職員,或者是辭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等的職員,單位就需要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