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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訴訟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3.24W

一、房屋拆遷訴訟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房屋拆遷訴訟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首部

①標題:寫“行政起訴狀”。

②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原告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職務和聯繫電話。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分的請求。

(3)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複議後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過程和結果。理由是在敍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5)尾部及附項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人簽名;起訴時間。附項主要應當列明材料的內容以及份數,並標號分項。

二、違法拆遷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房屋拆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商業拆遷,一種是政府部門的拆遷,如果是商業拆遷,遞交的起訴狀是民事訴訟狀,如果是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應該遞交行政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