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滿意公司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的話,或是因為自己的職業規劃,按規定可以主動提出辭職。並且,員工單方提出辭職時,不承擔公司的勞動力損失,依法提出辭職即可,但是,此時員工可能遭受些損失。
根據勞動法律規定,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將遭受以下的損失:
1、失去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
按規定,如果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工作中並無規定性過錯的,公司要承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而言,公司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如下:
(1)工作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若是在該公司工作年限較長,員工主動辭職的也將失去較多的經濟補償金。
2、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按規定,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規定購買失業保險,公司和員工已經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員工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所以,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其實屬於本人意願,所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最後,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時,若是因為公司使用暴力強制勞動,嚴重危機員工人身安全的,那麼員工辭職時即可以依法領取經濟補償金。當然,若是公司否認了的,並且遭到公司暴力的員工較多的,建議可以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