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後又反悔怎麼處理?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後又反悔的,員工本人可以在用人單位做出同意決定前變更或撤回。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做出同意決定的,則不能再反悔,有證據證明是受欺詐、脅迫等而辭職的除外。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作出同意決定的,既發生法律效力,員工此時不能反悔,辭職申請無法收回。當然,也有例外情形,即和用人單位協商後,用人單位同意員工可以繼續留下的除外。
二、個人提出離職的三種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就代表着不是因為用人單位而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又反悔想要撤回的話,那麼這就要看用人單位的意思,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就要想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也不會存在任何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