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勞動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證據和材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勞動者可以直接去工商部門查詢,並且需要交付費用,通常是20元。
3、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4、證據資料
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並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後果。
三、申請勞動仲裁的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員工雖然應該服從並尊重公司的管理,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勞資雙方是必須要相互尊重的,公司之所以理直氣壯的可以蔑視勞動者各方面的權益,有一部分的因素是部分員工對於公司的這種做法甚至都不敢提出異議,這樣的話更得不到公司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