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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求孕婦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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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求孕婦加班
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要求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2)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