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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的自建房拆遷時給補償嗎?

欄目: 房屋拆遷 / 發佈於: / 人氣:2.65W

三十年的自建房拆遷時給補償嗎?

一、三十年的自建房拆遷時給補償嗎?

三十年的自建房只要不是違章建築,拆遷的時候,政府都應該給補償款。當然,有一些條件限制。自建房的房東應該持房產證及土地證等有效證件,在被拆遷後提出補償款。在拆遷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户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程序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1、單獨立户;

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遷範圍內無正式住房;

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無正式住房。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則應當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金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給予拆遷安置補助。

二、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三、違章建築拆遷有補償嗎?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綜上所述,在多年前,一些城市的居民會搞自建房,這種的房子是由於歷史原因產生的,不算違章建築。居民對房屋擁有產權,一旦被政府拆遷,被拆遷羣眾有權拿到補償款,不管這個房屋年限多少。拆遷户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