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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妨害公務案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9W

一、刑事案件妨害公務案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刑事案件妨害公務案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1、刑事案件妨害公務案辯護詞並不是必須由律師來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3、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二、妨害公務罪客觀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1)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例如,公安人員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都有權抓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對其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進行阻礙,就構成犯罪。

(2)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合法職權範圍,並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對市場貿易進行監督管理,海關人員依法進行進出口物品檢驗等。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超越其職務範圍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視爲妨害公務。

(3)同時,行爲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行爲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爲、捆綁行爲等。如果行爲人的暴力行爲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爲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4)行爲人如果並未採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爲,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爲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務人員執行代表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任何公民,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的方式,阻礙正在公務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否則一旦阻礙行爲造成嚴重後果,實施阻礙行爲的人,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偵查。根據規定,自公安機關首次偵查開始,涉案犯妨礙公務罪的公民,就可以委託辯護人爲自己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