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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職責是什麼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3W

一、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職責是什麼?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職責是什麼

1、從實體上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確的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瞭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這是辯護人的首要任務。

2、從程序上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並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3、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辯護人應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寫有關文書,案件宣判後,應當瞭解被告人的態度,徵求其對判決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等。

二、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在偵查階段,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要求公安機關對被起訴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3、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許可,也可以擁有上述的權利。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查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6、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向辯護人送達通知書。

7、發表意見權。

8、在法庭審理中,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9、辯護人有權向法庭出示物證,當庭宣讀可以作爲證據的文書。

10、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與公訴人,被害人等相互辯論。

11、代理申訴權。

12、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提出上訴。

13、拒絕辯護權。

綜上,辯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爲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辯護工作的,但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的向辯護律師陳述案件的實際情況,在此之前辯護律師也會和犯罪嫌疑人籤相關的協議書的,由於隱瞞重要事實而造成的法律後果,是嫌疑人自己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