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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拒絕律師辯護?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11W

刑事案件能否拒絕律師辯護?

一、刑事案件能否拒絕律師辯護?

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況下,不論是在第一審程序還是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後,都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對於另行委託的辯護人,如果被告人又拒絕其繼續辯護了,那麼法庭也應當准許。但是,被告人拒絕辯護人後,不能再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而只能由其本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行辯護了。換言之,在一個具體的審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後委託辯護兩次,也可以先後拒絕辯護兩次。

在特別案件中,即當被告人分別是未成年人、聾人、啞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爲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爲被告人辯護。

對於不論是自己委託的還是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應當另行委託辯護人,若沒有委託則應當由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對於另行委託或者另行指定的辯護人、被告人不論有無理由,也不論理由是否正當,都不得再行拒絕,或者說拒絕無效。

二、刑事辯護人有哪些義務?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管場所的規定。

3、參加法庭審判時要遵守法庭規則。

4、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僞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否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辯護人應當向法院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時候,當事人往往有律師給自己辯護。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委託辯護的權利,也有拒絕的權利,如果其提出拒絕律師辯護,法院可以接受,這樣,當事人自己就是辯護人。當然,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指定辯護後,當事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