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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89W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辯護權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1、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確立了律師提前介入的權利,這是爲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及時得到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獲得足夠的時間和手段準備他們的辯護。

2、關於律師閱卷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利,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僅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這樣的規定使得律師的作用難以很好地發揮。

我國在刑事審判方式上,吸取了國外當事人主義些因素,實行了在法庭指揮下的抗辯式審判方式,加重了律師與控訴方間對抗性職能,但由於律師所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對材料的掌握上律師享有的權利顯然與控訴方所享有的權利是極不均衡的,而律師所作的有力辯護取決於對全部材料的根據之上的。

3、關於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但律師的這權利在刑事偵查階段是沒有的,同時律師這權利的行使取決於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請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協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根據我國現今的刑事審判方式,這加重了律師的責任,律師爲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力度,主要取決於律師對證據的把握,律師在提前個入時,不具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難以達到與控訴方的相對均衡,更難以在法庭上與控訴方形成有力的對抗。

由此可見,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卷宗、進行調查取證都是律師辯護權的具體表現。但是在目前司法環境下,律師辯護權還得不到充分行使。對此有關部門應該從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調查取證等多方面給予保障,讓律師爲維護司法公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在我國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來說,此時在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後,都是會委託專業的律師來爲自己進行辯護的,此時也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也體現了我國的法律法規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