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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稅收徵收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幾年?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08W

一、檢查稅收徵收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幾年?

檢查稅收徵收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幾年?

稅務查賬的時效一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稅收徵收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徵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覈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覈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覈定徵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採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徵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覈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徵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透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稅的方式。適用於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徵收。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覈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徵率,實行多稅種合併徵收方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納稅是每一個納稅人應該要盡的義務,只要在規定時間之內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肯定是會承擔法律的責行,而對於納稅的機關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檢查,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找到違法的情形,那麼將不會給予任何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