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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57W

一、稅收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的15天之內提出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包括四種形式:

(1)地域管轄。原則上由作爲被告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一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實行地域管轄,中、進階人民法院分別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一審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3)裁定管轄。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法院管轄。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災害或訴訟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術條件和審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審理和管轄權發生爭議兩類情況。

(4)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稅務處罰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概念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爲所實施的行政制裁。種類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三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是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爲,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於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在處理相關的稅收方面的問題的時候有權利做出相對應的一些決定,比如說做出徵收稅收等決定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說形成相關人員,對於其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結束之後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