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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中稅收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7.14K

一、《行政訴訟法》中稅收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中稅收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中稅收訴訟時效實際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只是說到需要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之日起的15天之內提出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是什麼?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在當代的社會跟稅收有關的行爲,包括有徵收稅收的決定,還有就是一些其他的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對於這類型的決定,公民不服的情況之下,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來救濟,比如說可以透過行政複議還有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