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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是什麼?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22W

一、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是什麼?

逃稅罪的刑罰阻卻事由是什麼?

逃稅罪的初犯,只要是對逃避的稅款進行繳納。然後向稅務部門繳納滯納金。並且受到了相關的行政,那麼犯罪嫌疑人即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只需要承擔行政處罰即可。

我國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

二是繳納滯納金。

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裏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內容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纔不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稅罪數額的巨大標準多少?

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逃稅行爲,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逃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逃稅和漏稅罪主要的區別就是逃稅是主觀上的故意,構成逃稅罪法院會如何量刑而漏稅是因爲過失。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些涉及稅收的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因爲我國的稅收是我國的國家的重要財政收入之一,如果是公民不繳納稅務的話,此時就是會造成國家的財產的損失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不能作一些逃稅、偷稅漏稅的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