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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訴訟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15W

一、稅收訴訟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稅收訴訟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爲。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爲: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行政訴訟時效是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只不過,對稅收問題產生的爭議,有些問題在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之間,人民法院不會受理當事人的訴求。逾期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更未履行應盡義務的,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