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強制執行不服納稅人訴訟期限是多久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不服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期限爲做出具體行政行爲起的6個月內。可以提請行政複議。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爲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稅的有效行使。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簡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1.適用範圍。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適用的前提條件。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即他們都是逾期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此外,對已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應注意的問題。
(1)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
(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
(3)採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爲具有連續性。
(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7)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稅收強制執行需要具備相關的條件,應該注意的問題包括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爲具有連續性,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限期未履行納稅義務,依法採取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