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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06
固定勞動合同簽訂多長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決定,除非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或者約定解除事由,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直存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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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2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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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2
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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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12-28
一、競業禁止必須要有明確的保護標的。二、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不宜過寬。三、競業禁止的年限應當合理。四、競業禁止的地域不宜過廣。五、競業義務不應超過員工的從業範圍。六、競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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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11-15
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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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30
能,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爲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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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12-17
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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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31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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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10-18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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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1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4.患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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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2-14
違約金的數額雙方是可以協商確定的,通常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超過標的額的30%。《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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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06-14
1.員工本人提出辭職,並提交書面報告,電子郵件等可視爲書面報告。部門跟本人約談,瞭解辭職原因,是否有挽留可能。對於公司的骨幹、有潛力的員工,要儘量挽留,避免損失。3.確實無法挽留的,形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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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1-06-05
合同中要如實約定工資標準,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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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2-04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2、工作內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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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8-03
不屬於勞動合同。因爲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個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個人之間簽訂的只能是勞務關係或者是承攬合同等。法律依據:《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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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6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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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26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通常蓋公章或蓋合同章,勞動合同蓋公章和合同章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專用章,小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用公司公章代替。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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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1-12
合同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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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8-02
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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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12-16
如果想辭退員工,應先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並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收集違反規定的相關證據。需要滿足三方面的條件:1.公司要有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2.公司要有員工違紀的確鑿證據。因爲對於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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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2-03-27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職業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職業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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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10-07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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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7-18
一般是1到6個月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一定要和負責人談清楚試用期的時間及詳細要求比如:上班時間,工資,獎金,福利,試用期的合格標準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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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7-02
是需要籤的,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就是約定一個期限內的雙方權責利,或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責利。如果院方願意與你簽訂合同,最好籤訂,如果院方不願意,你又想得到這個工作,那麼約定個協議也可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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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0-08-03
我國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籤多久,因此,勞動合同籤多久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協商,是可以簽訂一年的。需要注意的是隻要滿足法定條件,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不能拒絕簽訂無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