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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籤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怎麼處理?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4.5K

一、用工不籤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怎麼處理?

用工不籤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怎麼處理?

超過一年未籤合同的應該已經屬於和用人單位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該從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以二倍的工資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沒有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怎麼辦?

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並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裏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爲“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爲,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爲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資訊、同事證言等。

3、用人單位應當爲員工繳納全部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不繳納保險或不足額繳納保險屬於違法行爲,可以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如果是單純的保險糾紛勞動仲裁受理,只能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單位有違法行爲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包括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4、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爲仲裁。

建立勞動關係,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