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有兩個量刑區間,分別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什麼情況下屬於情節嚴重?什麼情況下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呢?具體如下:
一、情節嚴重的情形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