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涉案贓物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爲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涉案贓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爲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爲時爲準。收購或者代爲銷售財物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爲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爲人爲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4000元標準,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