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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成功輕判! | 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成功案例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3.05W

一、案情簡介

杭州刑事律師史曉東成功案例: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成功輕判!

被告人朱某是一名自由IT工作者,也稱黑客,其爲了牟利的目的,獨自制作了一款病毒軟件,該病毒感染電腦後能夠在受害者電腦上執行任意代碼, 包括竊取憑據及劫持流量來獲利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後被人舉報,朱某被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家屬第一時間委託史曉東律師擔任其辯護律師。

 

二、辦案經過

史曉東律師接受委託後,爲了解真實案情,在一個月內,本律師多次到看守所會見朱某,之後史曉東律師兩次到辦案派出所和主辦人員溝通案件,陸續提交了建議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經律師多方奔走、溝通、協調,最終檢察院採納本律師法律意見,同意對朱某不批捕,朱某隨即被釋放,重獲自由。朱某和家屬對律師服務,表示非常滿意。之後,該案法院也對朱某適用了緩刑。

 

三、裁判要點

法院認爲,被告人朱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其行爲已構成破話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援。但考慮到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朱某自歸案其就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朱某適用緩刑

 

四、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話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