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爲“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貪污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爲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有其他嚴重情節貪污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認定爲其他較重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多次貪污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污行爲,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污數額應按本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污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污數額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