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4、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我國爲了保障孕婦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孕婦合同到期單位可以終止合同嗎這一問題是有着明文規定的,孕婦在懷孕期間,或者說休產假期間合同已經到期的話,用人單位是不可以無故單方面的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等到孕婦產假休完以後,再結合實際情況和孕婦商談解約的事情,而且如果是無故不續約的話也要支付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