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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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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合併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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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區別

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2、在犯罪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包括醉酒駕駛和追逐竟駛兩種行爲;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
3、犯罪行爲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酒駕駛或追逐竟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