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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有何區別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28K

一、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有何區別

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有何區別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爲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爲過失。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爲。

三是出現的危害結果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四是量刑不同。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爲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二、兩者的聯繫:

刑法理論上認爲,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最爲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爲兩種類型: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爲前提的交通肇事罪。作爲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爲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爲人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爲過失,從而成爲結果加重犯。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

我國相關的危險駕駛罪和相關的交通肇事最,屬於相關的主觀不同的區別。一個是相關的駕駛者在駕駛汽車時具有相關的危險傾向,一個是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相關的交通事故的。我國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判處,維護我國的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