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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欄目: 交通肇事 / 發佈於: / 人氣:7.76K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那麼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是怎樣的呢?雖然我國法律中對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的問題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在於: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爲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則表現爲過失。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爲。

三是出現的危害結果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四是量刑不同。

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爲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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