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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产后病假开什么理由?

栏目: 病假 / 发布于: / 人气:3.19W
时间:2023-12-09 13:55:49浏览:2510次来源:本站小编整理法律规定产后病假按照真实的理由来开具,因为比如说按照身体不适来开。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请病假的理由并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真实的诊断证明,请病假即可。
法律规定产后病假开什么理由?

一、法律规定产后病假开什么理由?

法律规定产后病假按照真实的理由来开具,因为比如说按照身体不适来开。请病假的理由就是身体不适就可以,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就诊记录,如果被查出作假,则会受到公司制度的惩罚。

需要结合劳动者的总工龄和在现单位的工龄来计算。如果总工龄在10年以下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6个月医疗期。如果总工龄在10年以上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9个月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规定是什么?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病假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的话是属于所拥有的一项权益,只要发生身体方面不舒服等情况经过诊疗,有了相关的诊断证明,那么完全是可以依照诊断证明向公司请病假的,并且在病假这段时间也是需要正常的支付工资待遇的,只不过说工资待遇可能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