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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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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区别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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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时,应注意把握:

(1)本标准第一种情形,“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情形是作为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来考虑的。衡量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在一百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2)本标准第二种情形,取消了2001年《追诉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表述,沿用《刑法》表述,增加“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兜底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①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致使尚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成立,公众因受欺骗,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投资决定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②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公司、企业停产、停业或濒临倒闭的;③由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实,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④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多次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自然人和单位其实都是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但是在具体进行处罚的时候,就会出现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对单位的处罚往往是双罚制,因此除了会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同时还需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自然人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