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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证明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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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证明文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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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确定的罪名规定中,都被确定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不过在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所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被确定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中介组织及其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公众、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其中国家对中介组织及其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其主要客体。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其次是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即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中介组织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凶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