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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

栏目: 扰乱市场秩序罪 / 发布于: / 人气:1.59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

第八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