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栏目: 民商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2.75W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文       号:船总人[1987]1183号

颁布时间:1987-11-07

实施时间:1987-11-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船舶工业生产、加工的专业(工种)确定,如船舶装配技师、导航仪器调试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要在船舶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修订的《船舶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船舶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部门、各地区公司根据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等情况,可调剂平衡使用。

五、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技师从被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六、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船舶工业的发展、振兴做贡献;

2.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绝招)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作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并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船舶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考核、评审、审批权限及聘任

各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应建立技师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当地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工作;各地和其他部门船舶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企、事业单位也应成立考评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或推荐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第七研究院审查并报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准后,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各地及其他部门的船舶行业的技师,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发证。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在上级下达的技师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厂长和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

九、几个具体问题

1.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有突出成绩的少数技术骨干,如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和极复杂的操作技术问题,以及有发明、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考试考核达到技师的标准,亦可聘任为技师。

2.对于文化程度偏低,并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上工作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考评的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3.鉴于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事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缺乏经验,因此,今年先在船舶工业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企业中进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批准执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不可一哄而起。要提高认识,绝不能将这项工作视为解决工人工资等级封顶问题的一个途径,并做好对企业职工,尤其是技术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不许随意扩大范围。要严格掌握评审技师的条件和考核标准。


热门文章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人民银行关于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推荐内容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船舶是什么公司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以及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十家证券公司排行榜 最好业绩的公司排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业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意见 中国电信行业公司排行榜,华为、腾讯正实现制造业的科技创新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要注意什么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就业方向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 船舶吨税的征税对象 船舶吨位税是由海关进行征收 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律师最低工资权益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