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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栏目: 民商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2.82W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不够完善以及开发利用过度、忽视保护,甚至出现一些建设性破坏等现象。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文物局

文       号:文物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实施时间:2002-04-2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考虑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多地受到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威胁、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不完善、以及各类遗产损失对人类社会的有害影响,《世界遗产公约》要求将那些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基本准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尊重。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自然景观丰富。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其原则、内容与《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对国际社会作出了为全人类妥为保护中国境内世界遗产的庄严承诺。此后,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迅速,至今已形成相当规模。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已达28处(组),居世界前列,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在保护我国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宣传我国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展示我国的壮丽山河与自然风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遗产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在教育、科学、文化、环境等方面参与国际事务并积极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不够完善以及开发利用过度、忽视保护,甚至出现一些建设性破坏等现象。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对保护世界遗产重要性的认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已成为全球文化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构建,对保持人类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和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对历史人文环境、自然演变的科学印迹和优美自然景观的保护与延续,进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妥善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文明进步的标志。保护好我国的世界遗产,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需要,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关系到我国人民特别是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二、进一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

我国现在已有涉及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在加紧研究制订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的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宣传并贯彻好现行有关法规,切实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对严重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作为依法保护管理好世界遗产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抓紧制订各个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规划;已有规划不够合理、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订、调整、补充。各地都要严格按规划办事。同时,要依据《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制订教育和宣传计划,广泛、深入宣传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和保护的科学方法,努力增强民众对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尊重意识,把世界遗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支持、监督和保障之下。

三、正确处理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有效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我国的世界遗产也面临同样的威胁。

世界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把对遗产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都要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这是世界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清醒地认识到,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国内外影响;任何遗产地都有其科学的容量和适宜的开发方式,要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努力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四、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

《世界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重要影响。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得到切实遵守。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对《世界遗产公约》各个缔约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国家政策、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和文化行动、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体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牢固树立“公约意识”,增强依照《世界遗产公约》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忽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随意性做法。要认真、完全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承诺。已定为世界遗产地的单位,对申报遗产时的原状如有任何变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通报世界遗产委员会。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世界遗产资源,涉及文化、文物、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各世界遗产地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世界遗产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部门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共同以大局为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做好工作。涉及遗产保护、管理发生重大问题或出现不良苗头时,该遗产地的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种造成遗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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