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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栏目: 民商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1.31W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为保证〈专业证书〉制度在卫生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8-09-30

实施时间:1988-09-3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成人教育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为了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突破单一的学历培养规格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专业证书〉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文件,精心组织〈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

各地(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在岗人员进行一次调查,对凡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在职人员,都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他们通过〈专业证书〉教育或学历教育达到岗位要求,否则应更换岗位。承办〈专业证书〉教育的学校要认真制定教学计划,从严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二、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

1.应取得高中或卫生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证书者。

2.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者。

3.年龄在35岁以上者。

三、办班条件和审批程序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应在本地区内由省卫生厅举办。部直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确需跨省的全国性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卫生部各业务司局举办。

承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校,限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各省、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提出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选择并征得有办班条件的高等学校同意,并制定出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向省教育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如委托部属院校,应抄报卫生部科教司。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内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可直接向卫生部科教司申报。跨省市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卫生部业务司局向部科教司申报,并由科教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专业证书〉教学班经申报批准后,由学校办理招生录取手续。凡具有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进行文化考核。入学文化考核的课目一般为3门。文科须考语文,专业基础知识;理科需考数学,专业基础知识;第3门课目由学校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文化考核合格后,由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四、关于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的安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的专业,目前暂在短线专业中试行。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的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的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一般设置8到10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八百学时。学制:脱产的一年;半脱产、业余的一年半至两年。

五、关于〈专业证书〉的印制和颁发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入学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各省、市的〈专业证书〉由本省、市印制。由卫生部科教司批准的教学班的学员使用卫生部科教司印制的〈专业证书〉。

教学班结束时,各省市卫生厅(局)学员的〈专业证书〉按其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卫生部批准举办的教学班的学校,要向卫生部科教司呈报考试合格学员的花名册,领取〈专业证书〉。〈专业证书〉要按规定填写清楚,盖上校印,经各教学班主办单位审查验印后的由学校颁发。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已经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一律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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