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光礼,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XX诉被告娄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解XX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XX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解XX负担。
审判员刘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