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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田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2.51W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XX。

XX公司与田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韦XX。

委托代理人董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X。

委托代理人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公司诉被告田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在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柳恩

人民陪审员黄慧慧

人民陪审员陈世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