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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管辖法院管辖

栏目: 民间借贷 / 发布于: / 人气:3.16W
民间借贷合同管辖法院管辖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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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管辖地归哪边法院管辖?

如原告坚持不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如何正确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呢?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返本付息的义务,换言之,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给付货币的义务。那么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该合同的履行地,即此时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有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始终在同一地向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