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栏目: 民间借贷 / 发布于: / 人气:1.26W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法院管辖如何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文可知,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可以从两个方面确定管辖法院,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当然适用该条款。在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不在丙县,如果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丙县法院当然没有管辖权。故要解决此问题,需要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对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也作出的相应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对“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本案中对“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需要明确两个内容:一是接收货币一方是指借款方,还是指贷款方?二是接收货币一方是否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经常居住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因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在本案中,因李某未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故王某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王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二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根据一般的管辖原则,无论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均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丙县,故丙县为法律意义上的王某所在地。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丙县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丙县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