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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是什麼?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7.39K

一、《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是什麼?

廣東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是什麼?

《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

第一條爲了公正、及時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 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有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 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 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範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範圍。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有出讓,劃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我國公民,出讓的辦法包括簽訂協議,招標或者是拍賣,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轉讓的話是公民之間對已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的相互轉讓。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爲,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土地權屬的爭議,在當代的社會是非常的常見的,因爲現在很多的人在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時候,很容易發生一些問題。在發生爭議之後,應當是依據各個地方所出臺的相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