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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1.14W

一、《北京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爲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問題產生的爭議。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爲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分別處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由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具體負責。

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具體負責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對需要依法做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市、區(縣)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二章 管轄

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具體負責以下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受理和調查:

(一)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個人之間、個人和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

(二)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跨鄉鎮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三)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土地所有權爭議案件;

(四)區(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受理的案件,原則上由地籍科負責主辦;各區(縣)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縣)土地登記中心)應當具體負責案件的事實調查和調解。需要處理的,區(縣)土地登記中心在調查清楚後提出書面處理建議轉地籍科;地籍科根據調查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擬定處理意見後,應徵求法制部門的意見後再上報局領導。

個人之間、個人和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抄報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備案。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有出讓,劃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我國公民,出讓的辦法包括簽訂協議,招標或者是拍賣,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轉讓的話是公民之間對已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的相互轉讓。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爲,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在當代的社會,日常生活當中時常會發生一些土地權屬的爭議,這裏的土地權屬並不是指所有權,因爲所有權是歸屬國家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以應當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爭議,政府是可以參與其中調解這種權屬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