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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規定的? | 土地使用費由誰交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84W

我國法律規定當中,土地的使用是需要進行申請的,使用者纔可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證書,當然要建造房子的時候也是需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關於土地使用費由誰交,是怎樣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土地使用費由誰交,是怎樣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費由誰交,是怎樣規定的?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

(一)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爲繳費人,但經批准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爲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爲繳費人;

(二)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爲繳費人;

(三)經營土地開發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前,經營開發單位爲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爲繳費人;

(四)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宅基地使用人爲繳費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爲繳費人。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爲國有土地的行爲。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爲。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爲公共利益。

二、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綜上所述,關於土地使用費由誰交,是怎樣規定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土地的使用權是具有一定的年限規定的,所以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申請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的,需要繳納土地的出讓金,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知識還不明白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律師。

Tags:使用費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