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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用益權的一種嗎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2.83W

一、土地使用權用益權的一種嗎

土地使用權用益權的一種嗎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承包經營權、建設使用權、地役權、宅基地權這些都是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表現。承包經營權主要是農村農用土地;建設使用權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地役權是相鄰土地(或者其他特定聯繫)的相應權益;宅基地是農村建設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法律是規定的用益物權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典權。用益物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自己創設。所以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

二、屬於用益物權的有哪些

1、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典權、採礦權、地役權;

2、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典權;

3、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地役權(相鄰權)、典權、採礦權、租賃權;

4、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承包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草原使用權、水使用權、採礦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三、用益物權的意義

1、促進物的有效利用

在用益物權法律制度條件下,用益物權人可以通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獲得利益,從而使人們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權時,也能利用該物而獲得利益。所有人通過設定用益物權,以取得一定利益爲條件,將其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因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或親自使用其所有物也能獲得利益。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取得利益時,說明了物的使用價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實現。存在這樣一個利益機制的社會,整個社會的物質資料就會得到有效的利用,社會的整體利益也將不斷提高。

保障物的使用過程中的利益平衡

與人的不斷擴展的需要相比較,社會總體財富是相對稀缺的。在法律制度的實施與實現的社會歷史過程中,進至當今時代,沒有被法律賦予所有權之物已相當稀少,人們已經不能通過發現無主物來實現其生產與生活的需要。因此,所有權的絕對性將極大的限制非所有權人對物的利用,因而肯定並堅持所有權的絕對性的物權制度不利於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會公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用益物權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權的絕對性,爲非所有權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權制度。在當代,用益物權制度不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間維持利益平衡,還要維持社會與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2、維護物的利用秩序

(1)確定主體的權利義務模式。用益物權制度將在物的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歸納,由此設定不同種類的用益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2)公示既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制度通過不動產登記的方式,對已設立的用益物權予以公示,以此向社會表明特定物上的權利狀態。在現代社會用益物權的登記,不僅具有明確權利歸屬、保障交易安全的傳統作用,還具有保護社會資源、維護物的長久效用的意義。

(3)規制用益物權變動方式。用益物權發生變動時,會引起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變化。用益物權制度將物權變動的方式法定化,確定既有用益物權在發生某種變化的條件、方式和效果,以此來衡定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

用益權可以很好的利用物品,雖然說沒有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但是隻要取得該物品的用益權,當事人就可以同過該物品進行獲利。如果有糾紛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先進行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