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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用益權出租是什麼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2.65W

土地使用權在國內是十分重要的,因爲中國的土地國有制,所以我們並不能夠直接購買土地,而是購買土地的所有權,本質上土地還是屬於國家的,在擁有土地使用權後我們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或者是租出去給其他人使用,但是對於土地使用權用益權出租的概念還有許多人都不夠了解。

土地使用權用益權出租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用益權出租是什麼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佈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爲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爲。國有土地出租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爲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

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對於土地租賃我們有許多事情都需要去注意的,簽訂相關租賃合同的同時,還需要商定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因爲國內土地大部分都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不管出租一方繳納還是擁有人繳納都是可行的,所以需要二人協商確認。土地使用權用益權出租在國內非常常見,所以對此我們必須有一定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