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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借款和保證借款分別指的是什麼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26W

一、擔保借款和保證借款分別指的是什麼?

擔保借款和保證借款分別指的是什麼

擔保借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借款:保證人爲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爲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二、擔保責任餘額計算方法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

第十一條借款類擔保責任餘額=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餘額×75% 單戶在保餘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餘額×75% 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餘額×100%。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餘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餘額×80% 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餘額×100%。

第十三條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其他融資擔保在保餘額×100%。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借款類擔保責任餘額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餘額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餘額。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

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佔比50%以上且戶數佔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餘額按在保餘額的60%計算。

三、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對擔保借款和保證借款分別指的是什麼的相關解釋。合同因違約遭到解除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仍然應該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擔保合同有其他的約定的話,應該根據擔保合同單重的約定進行。在制定擔保合同時,應該注意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以及擔保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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