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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和擔保借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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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貸款

抵押借款和擔保借款是什麼?

保證貸款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規定,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爲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爲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民法典》同時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應當包括:⑴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保證的方式;⑷保證擔保的範圍;⑸保證的期間;⑹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爲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企業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信譽好的法人或公民作爲貸款保證人。若銀行等金融機構能作爲企業的保證人,則效果更爲理想,借款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更爲容易。

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後,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民法典》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⑵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⑶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⑷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⑸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民法典》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⑴土地所有權;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⑷抵押擔保的範圍;⑸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借款和擔保借款雖然都屬於借款客戶獲得負債資金的來源方式,但兩者間卻也有明顯的區別。抵押借款需要借款人以自身的不動產或動產作爲抵押才能獲得借款,而擔保借款可以只需要保證人的保證而以信用作爲抵押來獲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