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的擔保人和借款人性質一樣嗎?
借條的擔保人和借款人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
擔保人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爲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二、哪些人不能做擔保人?
1、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具有相應的債務償還能力;
3、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保證人的民事主體。機關法人不得爲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三、借條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四、借條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出借人履行了出借義務。
綜上所述,擔保人也是要對借款人負責的,所以,擔保人跟借款人的法律性質肯定不一樣。在我國,擔保責任分成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但在合法的債務關係中,債務人本身有還債的義務,如果擔保人依法履行了擔保職責,擔保人對債務人是享有追償權的。